杜律师你好:本人于2012年6月受聘一单位,工资在应聘时约定为5000元人民币, 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在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兑现了工资,2013年9月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/月,其中每月由单位扣除1000元作为年终绩效奖金,年终经单位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兑现;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。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于2013年9月起给本人缴纳了医疗、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,但是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标准为基数。现单位要撤销(8月底),解聘补偿标准为4.5年*5000+今年8个月扣的8000+12个月失业保险金。 本人要求单位补偿2012年6月-2013年8月的社保、公积金及2013年9月-2016年8月单位缴纳社保、公积金少缴部分。有无法律依据,法律支持的话可以补偿我多少钱。 谢谢 |